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
“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
2、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淫乱,且包括性交以外的性变态行为
不同于强奸罪以发生性关系为表现形式,聚众淫乱罪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是男男、男女、女女之间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手淫等。
3、虽是情人关系,为寻求刺激实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也会被定罪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是为满足自己的个人癖好,这只是情人或者夫妻之间道德范畴的问题,仅仅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夫妻间忠实义务。其实不然,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并不是个人意愿就能阻却犯罪的。
4、淫乱行为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
本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比如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行为不能有强迫性,否则应视情况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5、淫乱活动不要求公开化
即便淫乱行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心态,并且随时预料到自己淫乱行为可能会被社会所知,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立案标准是:组织、策划、指挥三个人或三个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聚众的众至少是三个人或三个人以上,但并非特指三个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只有两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第四十一条[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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