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河沙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按照拘役来进行判刑的,行为人在河道非法采沙的,能判非法采矿罪。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挖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非法采沙的立案标准是,如果行为人未取得采沙许可证擅自采沙的,或者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的矿区、沙区;或者擅自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1、抓好非法采砂、洗砂设备的拆除和撤离工作。由水务局牵头,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及相关乡镇配合,督促成县境内“一江三河”流域非法采砂点限期拆除采砂、洗砂设备,并按要求撤离河道。对不按要求和时限拆除的,依法予以。同时,要组织精干力量督促非法采砂业主限期对采空区进行回填,恢复河道。
2、抓好罚款收缴工作。由水务局负责,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采砂点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足额收齐罚款,对超出时限要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故意拖延时间,迟迟不交,甚至拒绝缴纳的采砂点,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执行,并按照情形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水务部门要根据非法采砂对河道采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严重威胁河道安全和河势稳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环保局要督促评估单位尽快完成非法采砂对环境破坏的评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监察局负责,对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调查,特别是村干部参与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干部管理办法从严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抓好案件查办工作。由公安局负责,水务、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快案件查办力度,对已经移交到公安机关的6户采砂量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案件,要尽快整理证据材料,提请批捕。公、检、法要密切配合,对提请的各类案件要做到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快审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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