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逃逸人的此种行为会产生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1)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2)对逃逸的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对于肇事后逃逸的可能使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从一般的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例如,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如果不逃逸仅仅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触犯刑法。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坐牢还用赔偿。
因肇事逃逸造成损失的坐牢后仍然要赔偿,因为被判处的刑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是这样的,赔偿的标准就是根据肇事逃逸造成的实际损失去计算就行了。撞坏的公共财物和给被撞着带来的损失在确认了相关的责任以后,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
2、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是对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破坏,因此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法律领域的问题,相互不能替代和免除。
但是,交通肇事以后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将作为刑事悔罪的重要表现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因此,交通肇事以后,当事人应当积极赔偿死伤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尽量获得死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对于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肇事逃逸不一定就是构成犯罪,一般在发生事故之后选择逃避责任,但造成对方的伤情不太严重的,那么会直接按行政条款来进行处罚,轻者给予罚款,重者还需要被行政拘留,而且受害方所使用的费用也需要由逃逸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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