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规定因过失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才成立过失犯罪,应予量刑;
2、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则应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一.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一是主观根据,二是客观根据。研究主观根据,必须从人的意志入手,人的意志具有相对的自由,这就标志着人可以凭借着自己的认识,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这种不自由是以能够自由为前提的。即行为人本来能够获得意志自由,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人民安危疏忽大意或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了行为的盲目性,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过失犯罪,即不从轻也不减轻处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行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时,直接根据过失犯罪的类型定罪处罚,不需要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处罚都会相对较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罪刑法定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乃刑事责任之唯一根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中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亦是以不得定罪为前提。所谓法无明文不得定罪,易言之也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或不能称之为犯罪)。换言之,就是“罪由法定”。然而,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必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过失犯罪,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5种过失犯罪的罪名有失火罪;还及过失损坏交通罪;再者就是交通肇事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等。
《刑法》
第115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9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324条:【过失损毁文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遇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依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这种典型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如前所述,“没有预见”只是表面的责任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要素。刑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为了使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分;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疑问的场合,只要认定行为人“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在已经排除故意的场合,“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不是疏忽大意过失的真正要素。
“应当预见”意味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刑法只是要求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无须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判断;如果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生活准则赋予一般人预见义务,属于一般人之列的行为人能够预见,那么便是应当预见的。因此,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换言之,“应当预见”实际上是指“能够预见”(刑法第16条的规定,也表明了这一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包括对能够预见的对象以及能否预见结果的判断。简单地说,如果判断行为人知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基本的生活规则、 业务规则、行业规则等即可。
例如,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 常行驶,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汽车撞死的,司机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 事责任。这是合理信赖原则的体现,“合理信赖”的实质在于:相信所有人,司机、行 人都会遵守规则。又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 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科学试验是为了人类的进 步发展的,行为人即使预料到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角度看,只要遵守了规则,人类应当容许这种风险。
2、过于自信的过失
依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已经预见”并不是真正的有认识,只是行为人曾经预见过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后来(或同时)否认了结果的发生,因而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仍然是有认识结果的发生。但是,行为人也能够预见结果可能发生。从一般意义上说,“轻信能够避免”是导致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详言之,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否认结果的发生(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只是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过高估计自己避免结果的能力;
2、过高估计了相关人员(如共同作业人员、被监督者等)避免结果的能力;
3、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结果的作用;
4、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如前所述,“轻信能够避免”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的分界要素或者表面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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