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妨碍执行公务罪,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不可以和解。妨害公务罪的违法行为具备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嫌疑人承担的是公法上的责任,不能以犯罪嫌疑人对被侵害者的经济赔偿来抵消其侵犯公权力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同样被侵害的执法民警也无权代表公权力与嫌疑人达成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事和解协议,妨害公务案件不应适用刑事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如果因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1)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
(2)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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