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失犯罪不一定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存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3、行为人是否已经遇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1、刑法规定因过失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才成立过失犯罪,应予量刑;
2、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则应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单位也有可能会构成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可以是故意的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的犯罪,如果单位存在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可以构成单位过失犯罪。
2、刑事法律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但反之则未必。
3、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依据,故意、过失并不决定违法性的有无与程度,其只是责任要件。一般认为,过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显然,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是过失犯罪的两个要件,前者是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后者则是过失犯的主观责任要件。
4、不管是认为故意犯比过失犯的违法性重,还是认为故意犯比过失犯的责任重,都只是表明二者是一种阶段关系或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5、有一些犯罪看似是故意犯罪,实则是过失犯罪,必须引起重视,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成立累犯的问题。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此外,事故类犯罪、失职类犯罪,均属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刑法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