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通常会按照强奸罪加重处罚。具体如下:
(1)二人以上轮奸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轮奸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2、法律规定为: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行为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3)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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