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正视,但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并不等于必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根据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权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现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刑法》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对其实施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而不是应当。既然不是应当,也就是说不是必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听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能。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了七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情况下,即使满足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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