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的判刑: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符合以下标准下泄露内幕信息罪才立案:
(一)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有哪些?
1、利用信息谋取利益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
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如果泄露内幕信息,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刑法》条文,泄露信息买卖证券成交在50万以上,期货成交额在30万以上,或者泄露信息导致证券成交异常。构成内幕交易犯罪主观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如下构成条件:
1、主体要件
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不同,因此其内幕信息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公司资产、债务方面的重大变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证监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等。泄露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内幕信息透露、提供给不应知道该信息的人,让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者进行期货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4、客体要件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
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在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对证券、期货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危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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