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怀孕并不会逃避刑事处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每月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同时有定位功能的电子手环也不能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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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怀孕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会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当犯罪嫌疑人怀孕并分娩后,如果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意味着,在哺乳期内,她可以在自己的家中照顾婴儿,而不必待在监狱中。这样的安排是为了保障婴儿的身心健康,以及母子的情感连接和喂养。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当哺乳期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需要回到监狱,接受剩余的刑罚。这段时间内,她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规定,确保不会对社区构成威胁。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的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这通常是因为罪犯的身体状况或家庭状况需要特殊考虑。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可以是一种灵活的方式,使罪犯能够在更适合的环境中改造自己,同时也能更好地照顾家庭和孩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怀孕不能逃避有期徒刑,但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恶意怀孕并不会逃避刑事处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每月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同时有定位功能的电子手环也不能取下。
一、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监外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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