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20公斤的处罚一般是判处死刑,20公斤属于数量巨大了,刑法中对贩毒的量刑是: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毒二十斤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需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
法律规定,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达到一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贩毒判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贩卖以下类型的毒品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
(1)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千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250克以上;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2)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上述重量的毒品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死刑只是最高可以判处的刑罚,不是达到上述重量就必须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率等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重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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