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在暴力行为中,携带刀具但未能得逞者,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罪名判定和惩罚。
蓄意伤害罪,即是对蓄意非法破坏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定罪。
关于未遂犯罪,可依据既遂罪犯的量刑情况,予以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至于既遂案件的量刑标准则如下所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导致受害人重伤,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采用极端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即赔偿的金额要根据上半年职工的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来确认。受害人遭受、受伤导致耽误工作减少的工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应当给予赔偿。用刀砍人造成他人轻伤的,依据《刑法》的规定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刀砍人者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面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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