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最新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当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较大指的是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指的是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指的是五十万元以上。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作废的信用卡包括已过期的、已被注销的或被盗用的信用卡。当行为人使用这些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立案标准中的金额划分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情况相同。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的是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骗取财物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涉及的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时,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同样,立案标准中的金额划分也遵循上述规定。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较大指的是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指的是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指的是五百万元以上。
一、量刑标准概述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数额的界定
数额较大:通常指诈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标准可能因地区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但五千元是基本的立案标准。
数额巨大:诈骗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这一范围内的诈骗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此外,若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多次诈骗、诈骗手段恶劣等,也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四、量刑标准的适用原则
在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诈骗数额、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可能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恶意透支等特定情形的诈骗行为,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3。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制造与真实信用卡外观、信息相似的卡片,进而骗取财物。他们会精心复制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卡片图案、防伪标识等关键要素,使伪造的信用卡在交易时能够骗过部分支付系统。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然后制作克隆卡,在商场、酒店等场所进行刷卡消费,给持卡人及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而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如伪造的身份证、虚假的工作证明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一旦成功获取信用卡,便会用于恶意消费或套现。这类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包括多种情况,最常见的是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信用卡都有明确的使用期限,一旦过期,卡片就失去了正常的支付功能,但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一些商家审核不严格的漏洞,使用过期信用卡进行交易。
挂失后失效的信用卡也是犯罪分子的目标之一。当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会向银行挂失,银行随即会对该信用卡进行失效处理。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会在信用卡挂失后、银行系统更新之前的短暂时间内,迅速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或取现。
还有一些信用卡因为其他原因被银行注销或停用,但不法分子仍试图使用这些作废卡进行诈骗活动。
3、冒用他人信用卡
这种类型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常见的冒用行为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比如,在公共场所捡到他人丢失的信用卡后,冒用持卡人的身份在各种消费场所刷卡消费或在 ATM 机上取现。
此外,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进行冒用也较为常见。犯罪分子可能通过电话诈骗、网络钓鱼等手段,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密码、有效期等关键信息,然后在网上购物或其他支付场景中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交易。甚至还有一些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后进行冒用,这种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较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它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些持卡人在消费时过度透支,远远超出自己的还款能力,并且在银行多次催收后,故意逃避还款责任。比如,某些持卡人明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大量刷卡消费,购买奢侈品等非必要物品,在收到银行还款通知后,不仅不还款,还更换联系方式,让银行无法联系到本人,企图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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