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最新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标准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可认定为犯罪。
三、特定情形下的立案标准
出售或者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立案标准
如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精神痛苦,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扰乱等情况,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也可能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2025
1、基础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多种具体情形:
信息数量与类型: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例如,某不法分子非法收集了大量公民的银行卡交易信息达数百条,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有些犯罪分子专门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通过出售信息获利达到五千元以上,这种情况也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曾有违法记录: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此类犯罪分子明知违法仍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因此只要再次实施相关行为即认定为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
当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除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导致公民遭受诈骗,损失巨额财产,甚至引发精神疾病,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其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危害范围等因素,认定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例如,犯罪行为涉及面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生活造成极大恐慌和混乱的。
4、特殊情形下的量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比如,某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这种行为会在原本量刑基础上加重处罚。
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单位实施此类犯罪,不仅单位要承担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全面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一、涵盖的行为范围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授权,通过非法手段(如黑客攻击、窃取、收买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些非法手段可能涉及技术手段的滥用、内部人员的泄露等多种方式。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盈利为目的,将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任何形式(如口头、书面、电子等)向他人提供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如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身份盗用等犯罪行为,或者出于其他非法目的。
二、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住址等联系方式信息;
银行账户信息、支付密码等财务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虹膜、面部特征等;
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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