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最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挪用金额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对于多次挪用或挪用多人款物的,累计计算金额。
(2)挪用用途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活动或其他非特定用途的,应予立案。
挪用特定款物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的,无论金额大小,均予立案。
(3)挪用后果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导致救灾、抢险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挪用特定款物导致受灾群众、优抚对象等生活困难,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予立案。
(4)其他情节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后拒不归还或无法归还的,应予立案。
挪用特定款物后伪造、毁灭证据或干扰调查的,应予立案。
2、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立案程序
报案与受理:受害单位或个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予受理。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依法调查挪用款物的金额、用途、后果等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立案决定:经调查后,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侦查。
法律依据: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根据该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2025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挪用款物的用途、数额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量刑标准如下:
挪用特定款物进行非法活动:若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即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规定期限未还:若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则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若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巨大不退还,达到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或者挪用特定款物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也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一般是指挪用的特定款物被毁损、灭失,致使其丧失原有用途,无法弥补;或者严重影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1、犯罪主体差异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这些人员凭借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例如,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职务之便可能涉及到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则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直接负责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等工作。比如,在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调配的工作人员、在扶贫项目中管理专项资金的财务人员等,他们由于工作内容与特定款物直接相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现违规挪用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2、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呈现出明显的个人指向性。犯罪人将公款挪出主要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公款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如参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亦或是用于营利活动,例如投资经商、炒房炒股等,企图通过这些行为获取个人利益。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并非为个人谋取私利,而是将特定款物用于单位的其他用途。例如,为单位改建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设备等,这种挪用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局部利益而违背了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会依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有别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它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其次还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使得公款的正常管理和使用秩序被打乱,影响了公共事务的正常开展。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对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制度,使得这些用于特定公益目的的款物被随意挪用,损害了国家对特定款物的有效管理,进而可能影响到受灾群众、贫困人群等特定受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犯罪人凭借其职务赋予的权力和便利,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例如,财务人员利用掌管单位资金账户的便利,擅自将公款转出用于个人投资。
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不论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就构成犯罪。比如,擅自将救灾物资挪用于单位的日常办公消耗,导致受灾地区物资短缺,影响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给受灾群众带来极大困难,这就属于典型的挪用特定款物罪行为。
5、犯罪对象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即货币资金。它既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涵盖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但不涉及物资。例如,单位账户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都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是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款物必须严格专款专用,而且既可以是资金形式,也可以是物资形式。像救灾时的帐篷、食品、药品,以及扶贫专项资金等都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范畴。
6、犯罪刑罚差异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上(如一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了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或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不退还不仅指犯罪人主观上不想退还,也包括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的情况。
对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挪用特定款物的数额、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程度等多种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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