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立案标准2025最新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关于虐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虐待行为的认定
虐待行为是构成虐待罪的基础。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殴打、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这些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都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和频率,才能构成虐待罪。
二、虐待对象的界定
虐待罪的对象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恶劣的判定
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通常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等。此外,如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也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立案方式的区分
虐待罪的立案方式主要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对于一般的虐待行为,如果情节恶劣,需要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进行立案追诉。然而,如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那么案件将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虐待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本量刑
情节恶劣: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或死亡: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情节
多次虐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
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虐待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3)减轻情节
自首或立功:犯罪后自动投案或如实供述罪行,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取得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情节恶劣的认定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手段残忍。
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虐待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律依据:
虐待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根据该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的区别: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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