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最新
一、基本立案标准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
假冒专利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通常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违法所得较多,或给专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具体情节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导致专利权人声誉严重受损,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其他严重情节
多次假冒专利:
行为人多次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或曾因假冒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社会影响恶劣:
假冒专利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论关注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涉及公共利益或安全:
假冒专利行为涉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保护等领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立案程序
案件来源:
专利权人举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等。
证据要求:
需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假冒专利行为的证据(如假冒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以及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
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侦查。
五、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
多次假冒专利、组织化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等情形。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专利权人谅解等情形。
六、罚金刑的适用
假冒专利罪通常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及犯罪情节确定,通常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根据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七、缓刑适用
对于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性小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
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2025
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以下是关于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基本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假冒专利罪的,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单位犯假冒专利罪的,一方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也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三、量刑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罚。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对专利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该法条明确指出,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 63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 127 条即现第 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 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法律虽然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但因缺乏必要的刑事处罚条款,侵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假冒专利屡禁不止,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专利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假冒专利罪定罪,比照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罚,是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要求,从而弥补了刑法的不足。本条将之明确化,规定了本罪的刑罚,对打击假冒专利行为将有重大意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 ( 即专利权人 ) ,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1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3 、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专利法》第 45 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 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 3 年。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4 、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法》第 62 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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