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关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一、主要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数量标准: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金额标准:
虚开发票数额累计超过四十万元的,应立案追诉。
行政处罚后再犯标准: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二、其他立案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的数量与金额标准外,还存在其他被视为情节严重的立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或逃避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诉。
三、法律依据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该法条明确指出,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判定,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开票金额及所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一、基本量刑标准
情节较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较轻通常指虚开发票数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损失较小。
情节严重: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通常指虚开发票数额较大,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较大。
情节特别严重: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巨大。
二、具体情节认定
虚开发票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在5万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虚开数额在50万元以上,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5万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50万元以上,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他严重情节:
多次虚开发票、组织化犯罪、涉及发票数量巨大,或导致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虚开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下标准处罚: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
多次虚开发票、组织化犯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或涉及公共利益的。
在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期间虚开发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配合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调查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使用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以此降低公司、企业的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两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由于使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包括了两个犯罪行为,即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和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包容关系,即逃税罪不必然是通过虚开发票的行为才能实现,也可以通过少列收入等形式来实现;而虚开发票不必然是为了逃税的目的,虚开发票还可以用于贪污公款等其他非法目的。因此,该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并非法条竞合。
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其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虚开发票罪的,应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对于行为人触犯的具有牵连关系的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按照刑法理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从重处罚,即按照其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由于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均有两个量刑档次(逃税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三年以上t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发票罪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删、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和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法定刑也基本相当,故在定罪时适用哪个罪名还要根据其手段行为(虚开发票)和目的行为(逃税)的情节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中选择一个较重的法定刑幅度来确定罪名。如果两个行为中有一个行为适用的是较高的量刑档次,另一个行为适用的是较低的量刑档次,则以适用较高量刑档次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来定罪;如果两个行为均适用较高或者较低的量刑档次,因逃税罪的法定刑略重,应以逃税罪来定罪。考虑到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个罪名更大,只按一罪处理对犯罪有所轻纵,应当在确定适用法定刑较重的罪名的基础上从重处罚,才能实现罪刑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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