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伤亡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造成10人以上轻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3、其他严重后果
导致生产活动中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情节认定
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造成10人以上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
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
一、基本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基本刑罚。
二、加重量刑标准
若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例如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具体而言,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如致多人死亡、多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三、量刑标准的灵活性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的轻重还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犯罪主体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此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主要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架构中处于关键位置,承担着保障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规定的重要职责。例如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等,他们对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管理直接影响着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性。一般普通职工通常不在该罪主体范畴内,因为他们不直接负责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管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范围相对更为广泛。不仅涵盖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线普通职工,还包括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这意味着无论是身处生产一线,具体操作设备执行生产任务的工人,还是在管理岗位上对生产作业进行指挥调度的人员,只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在煤矿开采中,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现场指挥生产的矿长等都属于此罪的主体范畴。
2、客观行为表现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一种不作为形式。即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这种事故隐患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产生的。比如,企业的消防设施老化损坏,相关部门或职工已提出整改要求,但企业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表现。
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客观行为多表现为作为形式。具体包括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这两种情况。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人为图方便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或者项目经理为赶工期强令工人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危险的吊装作业,最终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都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3、犯罪行为发生的侧重点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点在于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这一前提。企业的安全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护装置、消防设施等不符合国家要求,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如工作场所空间布局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该罪强调的是企业在安全硬件设施和基本生产条件方面的问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侧重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生产作业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而制定的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安全准则等。行为人无论是职工还是领导,只要违反这些规定并引发重大事故,就可能构成此罪。它更关注的是人的具体行为对生产作业安全的破坏。
4、主观方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虽然知道部分安全设施存在问题,但认为短期内不会发生事故,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就体现了主观上的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同样为过失。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事故后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过于自信凭借自己的经验或技能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例如工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其本意并非要引发事故,只是由于对规章制度的轻视和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5、侵犯的客体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直接威胁到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事故的发生也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生产作业活动往往涉及众多人员和公共资源,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工厂爆炸、矿山坍塌等,不仅会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的伤亡,还可能对周边环境、公共设施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6、法律量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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