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基本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予立案追诉。
2、情节严重的情形
窝藏、包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
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行为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
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下是关于窝藏、包庇罪量刑标准的最新概述:
一、基本量刑标准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来说,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针对一般情节的窝藏、包庇行为所设定的基本刑罚。
二、加重量刑标准
若窝藏、包庇行为情节严重,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情节严重的窝藏、包庇行为,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为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提供窝藏、包庇,或者因窝藏、包庇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等。
三、特殊情节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窝藏、包庇行为是在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那么将不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是会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窝藏、包庇行为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一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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