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证行为导致他人受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
若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将轻罪判为重罪,将构成伪证罪并应立案追诉。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二、伪证行为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
伪证行为若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将重罪判为轻罪,同样构成伪证罪并应立案。这种行为不仅放纵了犯罪分子,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
伪证行为若导致冤案、假案或错案的发生,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行为也构成伪证罪并应立案追诉。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经济犯罪分子制造伪证
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为走私、套汇、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将构成伪证罪并应立案。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五、伪证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
伪证行为若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将构成伪证罪并应立案。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六、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除了上述情形外,伪证行为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将构成伪证罪并应立案追诉。这些严重后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干扰司法程序、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社会不稳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基本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认定
1、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指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
2、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证人作虚假证言,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记录人篡改记录内容,翻译人故意错误翻译。
3、情节严重的认定
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
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社会影响恶劣。
多次实施伪证行为,或者伪证行为涉及重大、敏感案件。
1、犯罪主体方面
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仅限定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着如实提供信息和证据的责任,若违背此责任进行虚假行为,就可能构成伪证罪。
包庇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该罪。也就是说,任何知晓他人犯罪事实却实施包庇行为的人,都可能触犯包庇罪。
2、实施犯罪时间方面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这是因为伪证行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在这些关键环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
包庇罪:实施时间没有严格限制,既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之前实施,比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逃跑的帮助;也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判刑之后进行,像帮助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隐匿行踪等。
3、犯罪行为方式方面
伪证罪:主要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这些虚假行为通常是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的方式出现,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包庇罪: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化,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具体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等行为。甚至在司法机关追捕过程中,自己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投案等行为,也可认定为包庇罪。
4、包庇对象方面
伪证罪:包庇的对象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
包庇罪:所包庇的对象范围更广,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还包括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5、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方面
伪证罪:重点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由于伪证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错误追究,或者真正的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包庇罪:主要侵害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或掩盖罪行,使司法机关难以正常开展对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工作。
刑法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