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基本立案标准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具体情形
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
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
与他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获取非法利益。
3、情节严重的情形
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提起虚假诉讼,或者虚假诉讼涉及重大财产利益。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基本量刑标准
对于犯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若其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将受到以下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针对一般情节的虚假诉讼行为所设定的基本刑罚。
二、加重量刑标准
若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量刑将相应加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且数额巨大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三、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若单位犯虚假诉讼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单位并不能因为其法律主体的特殊性而逃避法律责任。
四、其他特殊情况
在虚假诉讼行为中,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若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也将从重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同样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主体要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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