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立案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体解释
造成就诊人伤害:非法行医行为若导致就诊人身体受到伤害,无论是轻度残疾还是更严重的功能障碍甚至死亡,都将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传染病传播危险:若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需要立案追诉。
使用不合格医疗材料: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进行非法行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样构成立案标准。
重复非法行医:对于已经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的人,若再次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需要立案追诉。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的情节严重情形,这些情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立案标准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支持。对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公众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基本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加重情节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认定
1、情节严重的认定
多次非法行医,或者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非法行医行为造成就诊人轻微伤或一般健康损害。
非法行医行为涉及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造成就诊人重伤或严重残疾。
导致就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病情加重。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就诊人死亡。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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