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标准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行为表现: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罚没财物包括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罚款等。
3、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数额的计算以私分财物的实际价值为准。
4、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5、情节严重程度:除了数额标准外,如果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即使数额未达到10万元,也可能被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本罪的立案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私分罚没财物罪量刑标准2025
一、基本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情形:
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情形:
若所涉金额巨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规定。
三、其他考量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如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法律适用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对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关系造成严重侵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 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 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施以行政罚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如有集体私分罚设财物行为者,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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