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最新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最新立案标准如下: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罪。
二、行为表现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所有的资金、物资、设备、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三、数额标准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巨大: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从重处罚。
四、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五、情节严重程度
除数额标准外,以下情节也可能影响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无法追回。
私分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私分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
多次私分国有资产,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明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数额认定及情节认定进行了细化。
一、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情形:
若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情形:
若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一般指3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上述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存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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