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立案标准最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法占用或破坏自然保护地:
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占用土地、水域,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的地形、地貌、植被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非法占用或破坏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如超过10亩或造成生态功能严重退化)。
2、非法采伐、捕捞或狩猎:
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采伐林木、捕捞水生生物或狩猎野生动物,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
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如超过10立方米),或捕捞、狩猎数量达到一定标准。
3、非法排放污染物:
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土壤、水体或大气严重污染的。
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4、其他破坏行为:
在自然保护地内从事其他禁止性活动(如非法采矿、建设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破坏行为导致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丧失或种群数量显著减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自然保护地内从事禁止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量刑标准2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有以下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如,行为人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垦土地,破坏了一定面积的植被,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且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就可能适用这一量刑幅度。情节严重 通常包括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破坏的面积较大、破坏的对象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实施多次破坏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形。
加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某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域进行大规模的非法采矿活动,导致该区域的生态系统严重失衡,大量珍稀物种的栖息地遭到毁灭性破坏,珍稀物种濒临灭绝,这种破坏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就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会面临更重的刑罚。
此外,单位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破坏行为的方式和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量刑。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系故意。
3、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4、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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