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15天拘留不会留案底,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被拘留后会有违法记录,卖淫嫖娼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会保留相关的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因嫖娼行为被抓的,对当事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宿幼女的按照《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因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一般来说会及时通知其家属的,但进行通知的具体时间没有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卖淫被拘留10天,异地开房不会被警察查。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梅毒、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拘留10天,是按治安管理法给予的处罚,是行政拘留。会有案底,但是案卷是存档在处罚你的公安机关,原卷不会转到你的原籍的。如果在异地被拘留,在一般情况下原籍是不会知道的,这样的案底在无需要的情况下,是不会去查的,如果两地公安机关联系当然很快就可查到,如果不查就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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