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数额标准的量刑划分
数额较大情形量刑
根据 2011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在此情形下,犯罪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某地司法实践为例,张三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李四 5000 元。经法院审理,张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诈骗数额处于 “数额较大” 区间,且无其他加重或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张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这一量刑旨在对初犯、诈骗金额相对较小且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通过短期自由刑或财产刑,教育犯罪人并警示潜在违法者 。
数额巨大情形量刑
当诈骗金额攀升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时,属于 “数额巨大” 范畴。此时,犯罪人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王五利用网络交友平台,编造虚假身份,以恋爱为由,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累计金额达 8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五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考虑到王五诈骗人数众多,主观恶性较大,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这一量刑区间对诈骗金额较大、对被害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较长的刑期和较高的罚金,旨在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与经济利益 。
数额特别巨大情形量刑
若诈骗金额高达五十万元以上,便落入 “数额特别巨大” 区间。犯罪人极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某犯罪团伙精心策划了一场集资诈骗案,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最终卷走资金达 200 万元 。主犯赵六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因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的关键作用,法院判处赵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量刑体现了法律对严重诈骗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以最严厉的刑罚打击此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侵害众多被害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
二、情节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具有严重情节的量刑加重
除了数额标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样会导致量刑加重 。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若李四诈骗老年人养老金,虽然诈骗金额仅为 2 万元,未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但因其诈骗对象为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法院在量刑时会将此情节作为加重因素考虑,原本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最终可能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
情节轻微情形的量刑从轻
反之,若存在情节轻微的情况,量刑则可能从轻 。如行为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假设王五在实施诈骗行为后,主动认识到错误,在案发前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王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即便其诈骗金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法院在量刑时也可能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对王五从轻处罚,如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1000 元 。
三、特殊诈骗情形量刑
诈骗未遂的量刑
诈骗未遂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例如,张某企图诈骗一家企业价值 50 万元的货物,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企业警觉而未得逞 。虽然张某诈骗未遂,但因其诈骗目标金额巨大,法院仍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
电信诈骗量刑特点
电信诈骗因其手段隐蔽、传播迅速、受害面广等特点,在量刑上受到特别关注 。对于电信诈骗案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在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但由于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广泛撒网,涉及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也会依法从重处罚 。比如,某电信诈骗团伙通过发送虚假中奖短信,骗取众多被害人钱财,虽然单个被害人被骗金额大多在数千元,但因涉及被害人达数百人,主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
诈骗犯罪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证据显得尤为关键。
这类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虚假的宣传材料。在一些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会制作夸大功效的宣传手册,声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治疗效果,能治愈各种疑难杂症。这些宣传手册就是典型的证明虚构事实的证据。再如欺骗性的言辞,在电话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冒充公检法人员,以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配合调查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通话记录、录音等能够记录这些欺骗性言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此类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诈骗手段,是认定诈骗犯罪的重要基础。它能够清晰地展示犯罪嫌疑人是如何通过欺诈行为来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
证明被害人因诈骗行为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是认定诈骗犯罪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常见的这类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财物清单等。银行转账记录能够明确资金的流向,清晰地显示被害人将款项转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例如,在网络诈骗中,被害人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转账记录就成为了证明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财物清单则适用于诈骗实物的情况,比如犯罪分子以低价售卖高档物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列出的被骗财物的详细清单,如物品名称、品牌、购买价格等信息,能够准确地证明其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些证据是连接诈骗行为和实际损害结果的桥梁,只有证明了被害人确实因为诈骗行为而遭受了财产损失,才能构成完整的诈骗犯罪链条。
犯罪嫌疑人获取财产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手段获取了被害人的财产,这一事实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转账凭证、收款账户信息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获取财产的重要证据。转账凭证可以显示资金从被害人账户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账户的具体时间、金额等信息,直接证明了财产的流向。收款账户信息则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与获取财产之间的关联。比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警方通过调查收款账户的开户人信息、交易记录等,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这类证据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诈骗行为的最终结果,即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
刑法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