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立案标准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或作出有罪判决,应予立案。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对有罪的人不立案侦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提请公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应予立案。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有罪、无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裁判,应予立案。
二、具体情节认定
造成严重后果:
徇私枉法行为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冤假错案、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等。
多次徇私枉法:
司法工作人员多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或曾因徇私枉法受过处分仍不改正的,应予立案。
涉及重大案件:
徇私枉法行为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
三、立案程序
案件来源:
当事人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等。
证据要求:
需提供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证据,如相关法律文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立案审查:
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
徇私枉法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社会影响恶劣,或涉及重大案件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恶劣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交代徇私枉法行为、积极纠正错误、配合调查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关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量刑标准
一般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若犯罪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导致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多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等,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特殊情形下的量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贪赃枉法: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枉法的同时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
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本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布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本罪未遂。
(三)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的客观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四)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五)区分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伪证罪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法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