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立案标准最新
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该罪属于实行犯,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该罪。
贵重金属的界定
贵重金属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特点。在走私贵重金属罪中,其对象主要包括黄金、白银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这里的其他贵重金属,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需要注意的是,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而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量刑标准与情节考量
对于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行为人,量刑会根据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过往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数额有一定的参考标准。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特殊情况的处理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相关罪名进行数罪并罚。此外,单位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款的规定处罚。
一、基本量刑区间
一般情形量刑
一旦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通常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同时缴纳罚金 。这一量刑区间适用于那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 。例如,张三通过伪装货物,将价值数十万元的白银偷运出境,其行为虽未造成极其严重后果,但已触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若无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大概率会在此量刑区间内接受审判 。
情节较轻情形量刑
若犯罪情节较轻,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较轻,可能体现在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较少、价值较低,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比如,李四初次尝试走私少量贵重金属,且在被海关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司法实践中,对于 “情节较轻” 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 。若走私的贵重金属数量稀少,价值远低于一般案件标准,且行为人无犯罪前科,有悔改表现,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为情节较轻,适用此量刑档次 。
二、加重情节量刑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
当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犯罪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加重处罚情形通常包括走私贵重金属数量巨大、价值极高,或者在走私过程中采用了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国家经济利益、对外贸易秩序造成了重大损害 。例如,某犯罪集团长期组织大规模走私贵重金属活动,走私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价值高达数千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对外贸易管制,其首要分子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此外,若在走私过程中造成贵重金属严重毁损、无法追回,或者犯罪行为人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也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团伙为逃避海关检查,不惜破坏运输工具隐藏贵重金属,导致大量贵重金属受损,这种行为就符合加重处罚的条件 。
武装掩护走私量刑
若犯罪人采用武装掩护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以本罪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武装掩护走私不仅增加了走私行为的危险性,对海关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极大地挑战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海关监管秩序 。例如,王五在走私贵重金属时,组织武装人员携带枪支弹药为其运输车队保驾护航,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将在原有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理,即使其走私的贵重金属数量相对较少,也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 。
三、特殊情形处理
单位犯罪量刑
单位若犯走私贵重金属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各款针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在实际案例中,一些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利用自身进出口业务的便利,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行为 。此时,司法机关不仅会对涉案单位处以罚金,还会对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关键决策、组织实施作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参与走私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例如,某进出口公司在总经理的指挥下,通过虚报货物种类等手段走私贵重金属,该公司被依法处以巨额罚金,总经理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的有期徒刑刑罚 。
抗拒缉私量刑
如果犯罪人在走私贵重金属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海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海关正常的监管秩序造成双重破坏 。例如,赵六在走私贵重金属时,遭遇海关人员检查,为逃避处罚,他纠集同伙持械暴力抗拒,打伤海关执法人员,其行为不仅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还因暴力抗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将面临数罪并罚,刑罚将远重于单纯的走私贵重金属犯罪 。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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