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立案情形
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予以立案追诉:
人员伤亡方面: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命安全是最为重要的,一旦出现此类人员伤亡情况,表明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可能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罪。例如,在一场大型演唱会中,由于现场安全通道设置不合理,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这种情况就符合立案标准。
经济损失方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往往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若因安全管理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也需要追究相关责任。比如,某大型展览活动因消防设施不完善引发火灾,烧毁了大量展品和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就达到了立案条件。
其他严重后果情形:除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出现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也会被立案。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各种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例如,活动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尽管没有达到明确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标准,但同样可能符合立案要求。
二、关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相关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上述基本立案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基本立案情形中人员伤亡情形(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一、基本量刑区间
一般情形量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量刑区间适用于那些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但尚未达到情节特
别恶劣程的责任人 。例如,某音乐节主办方在场地搭建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标准对舞台结构进行加固,活动现场舞台局部坍塌,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 。经调查,主办方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力,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他们大概率会在此量刑区间内接受审判 。
情节特别恶劣量刑
当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通常包括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巨大,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存在隐瞒不报、逃避责任等恶劣行为 。例如,在一场大型体育赛事中,由于主办方未对观众看台进行充分安全检查,导致看台部分区域在比赛过程中突然坍塌,造成三人死亡、十余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五百万元 。并且,赛事主办方在事故发生后,试图隐瞒事故真相,阻碍救援工作的开展,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在此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
二、立案追诉标准
人员伤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此类人员伤亡情况,司法机关将介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次庙会活动中,因现场人员疏导不力,发生严重踩踏事件,造成一人死亡、四人重伤,这种情况就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后果 。
经济损失
当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时,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这体现了对经济损失后果的重视,即使没有人员伤亡,但如果经济损失严重,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比如,某商业促销活动现场,因电气线路铺设不符合安全规范,引发火灾,导致周边商业设施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五十万元,司法机关将对该活动的相关责任人展开调查 。
其他严重后果
除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若存在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也会被立案追诉 。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灵活性,以应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 。例如,活动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导致大量人员恐慌,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可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从而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
三、特殊情形处理
单位犯罪
虽然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通常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如果涉及单位犯罪,单位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单位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若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外,单位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例如,某公司举办大型产品发布会,因公司整体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漏洞,未对活动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控,导致事故发生 。此时,该公司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段时间,并被处以高额罚款,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作用 。
累犯及其他加重情节
对于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在一年内又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将从重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屡教不改、多次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例如,某活动承办人在两年前因举办活动时违反安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此次再次承办活动时,依旧未重视安全管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其将面临比一般情况更重的刑罚 。此外,如果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也将被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四、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及量刑
当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这种情况下,人员伤亡的严重程度极高,表明安全管理的失职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巨额的经济损失会对社会和相关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例如,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还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不稳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处罚有所不同。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且符合上述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且符合上述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基本立案情形中人员伤亡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行为。本罪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酌法益侵害或法益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
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1993年6月30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2年9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根据《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公园、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报请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根据场地的容量,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严禁超员售票;对场地内的通道、阶梯、桥梁、出人口等容易发生意外的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组织疏导群众;要组织机动力量,防止和及时妥善处置踩死踩伤人、坍塌、火灾等事故。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危害群众安全的活动,要一律严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则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加强对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公园和活动主办单位要对安全负责。要合理控制公园、风景区在节假日的游人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作了具体要求,该法第13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上述法规是作为义务的来源,对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安全责任人等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向公安、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门申请,并接受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方案;保证公共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合理控制群众性活动的参加人数等。
②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这不仅是不作为犯罪的一般要求,也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但是义务者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能力,在判断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首先,平均人标准,即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的处境中能否履行作为义务,以其能否履行来判定行为人履行该义务可能性的有无;平均人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但是它带有推定的性质,以至于在行为人能力低于理性的一般人时,仍然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无异于强人所难,难免失之不公正。
其次,行为人标准,即在行为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下,考察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该标准能够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各别因素,有效地避免平均人标准所可能带来的强人所难的困境,但是行为人标准,缺乏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赋予了判断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易于陷人对行为人同情的理解当中,以至于在行为人未能履行作为义务的任何情形下,都能发现使其难以为之的因素。
最后,折衷标准,即以平均人标准为主,同时兼顾行为人的特殊状况。在此标准下,如果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境中能够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原则上就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理性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时,则排除上述判定,认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折衷标准是在平均人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吸收行为人标准的合理要素得以形成,它既承继了平均人标准的长处,也避免了其明显的缺陷,因而逐步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因而,在判断本罪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时,我们也应该坚持折衷标准,但是考虑到本罪的不作为是发生在业务领域,而非日常生活领域,应当注意的是在考察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情景中的履行义务能力时,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一般人,而是在相同领域里从事安全防卫工作的一般人,即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如果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具有该能力,就能肯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除非其能力明显低于该同行。
③未履行作为义务。未有效履行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负有义务的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A.未向主管机关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B.不顾场地容量的限制,超员售票,以致参加活动的人数失去控制,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三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四万人。C.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游乐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D.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E未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未落实安全承包责任制,傲到安全保卫工作有专人负责,分工不明确,责任无法落实等。根据公安部《群l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另一种情形是,尽管行为人也实施了预防与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满足法律对作为义务履行的要求,以至于必须被视为未履行的情况。
(2)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上述严重后果是构成I本罪要9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该结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所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I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让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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